第十六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竣工的,竣工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