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城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