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