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当事人;需立案处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