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设施。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