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八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运输证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