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未定期审验运输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