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运营规定:

(一)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齐全、密闭良好,清洁明亮无破损、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二)车辆的行李箱整洁、照明有效,有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

(三)车内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车载设施设备;

(四)车身内外整洁完好,车厢内无杂物异味;

(五)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

(六)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等运营设施完好有效。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