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活动。

禁止擅自安装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运营设施假冒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