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出租汽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不得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安装顶灯、计程计价设备等运营设施假冒巡游车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