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六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撤销的;(六)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