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许可第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运输证的注销手续:(一)运输证有效期届满或者车辆达到使用年限的;(二)车辆已达到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三)车辆退出经营的;(四)车辆对应的车辆经营权被依法吊销、收回的;(五)其他应当依法注销的情形。运输证被注销后车辆继续使用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巡游车应当清除与运营相关的车身颜色和标志、标识、设备。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