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收回相应的经营权:

(一)取得经营许可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停运的;

(二)违反经营协议有关条款的;

(三)与车辆经营权相对应的车辆被吊销巡游车运输证的;

(四)巡游车车辆经营权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未被准许延续的。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