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科技特派员在开展农村科技服务期间,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