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国骨干科技特派员(南平)培训基地建设,为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业务培训。

支持科技特派员参加学术交流、进修培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