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需求库,常态化开展科技需求采集,掌握农村基层对科技特派员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特派员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科技特派员供给库,提供科技特派员专业专长、科技成果、服务经验等信息,对接地方产业技术需求。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