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保障,加强部门协同和区域协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日常巡查、宣传引导等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