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标志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