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历史环境要素、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法律、法规对保护对象的保护与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莆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