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有领导负责,专人办理,加强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同时抄送交办机关。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由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有关机关、组织向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