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占用的时间,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五天,旗县级和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应当不少于十天,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