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旗、县、自治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区所在的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