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提议临时召集会议,应当书面提出召集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收到代表的提议后,应当及时研究,作出是否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