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至少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