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根据地域、领域等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推选出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代表开展活动。代表至少要参加一个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

旗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