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