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在首次接触被限制人身自由人员时,应当主动询问其是否有需要委托照护或者临时监护的未成年家庭成员,并根据情况及时提供帮助。

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通报;存在与未成年子女失散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失散地的公安机关通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