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制度保障,健全服务体系,强化部门协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协调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有效实施,构建全社会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开展法治宣传、政策咨询、个案处置、服务转介等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