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一)将身份确认作为未成年人用户使用产品和服务的前提条件,以显著方式提示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

(二)建立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审查、评估机制,对产品和服务内容定期检查,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情形、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采取提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依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三)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四)建立健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机制,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要求,针对未成年人使用产品和服务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完善网络社区规则、用户公约、游戏规则等规范,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公开他人隐私信息的行为,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六)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欺凌、隔空猥亵预警预防机制,设立有关紧急防护功能;

(七)向未成年人提供人工智能产品和算法推荐服务的,应当便于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不得推送暴力、迷信、淫秽色情、引诱自残自杀、可能引发模仿不安全行为、诱导不良嗜好、违反社会公德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八)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