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和民宿、日租房、网约房、电竞酒店等新型住宿场所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查验未成年人及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证件,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登记、报送和访客管理等。发现下列可疑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一)未成年人单独入住、异性未成年人或者多名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没有合理解释的;
(二)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有疑点的;
(三)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可能存在被殴打、麻醉、胁迫等情形的;
(四)其他可疑情形。
台球室、点播影院、足浴店、洗浴中心等非住宿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留宿脱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并应当将未成年人夜晚滞留情况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