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跨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制定联合检查事项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等。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外,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的行政检查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