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应收账款、仓单、知识产权、股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