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保障第十八条有效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民营经济组织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政策优惠。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