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公用事业等领域。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