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当合理设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