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每四年举办一次全市综合性运动会。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举办全民健身运动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举办各具特色的运动会或者赛事活动。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