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设施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制度,明确管理维护责任人;
(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和设备;
(三)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和监控设备;
(四)标明设施和设备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安全提示和安全使用期限;
(五)按照设施使用标准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六)在损坏设施的显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
(七)按照用途管理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防止挪作他用;
(八)在设施所在场所显要位置公示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和管理单位联系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