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六条有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体育设施建设标准和有关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自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场地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