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人口总量、结构和流动趋势,扶持、加强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农村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与文化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其他公共服务场地设施的共享共用。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内闲置建筑、室外公共场地等,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因地制宜配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