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检查督导。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分工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等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更新目标、更新方向进行建设和运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