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四十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用于支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鼓励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城市更新所需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开展创新型金融服务,满足城市更新融资需求。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