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挥市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决定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工作,对城市更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