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更新范围内无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不全或者现状与原审批不符的建筑,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并依法予以处理。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实施更新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