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的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城市更新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特殊类型更新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特殊类型更新项目的认定范围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