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 城市更新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的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城市更新中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停车位等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的特殊类型更新项目,在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进行更新。特殊类型更新项目的认定范围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