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实施城市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的,应当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布局、结构、功能,推进城市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建设智能高效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优化城市交通网络,发展快速干线交通、生活性集散交通和绿色慢行交通,完善换乘交通设施体系,规划建设公共停车设施。

完善市政供给体系,推进市政管线管网以及综合管廊建设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加强环境卫生、排水防涝、污水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等设施建设改造。完善应急指挥、处置和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能力。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