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审定。重点审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更新实施、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保护、运营管理和资金平衡等要求。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并联办理,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