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定;跨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审定。重点审定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划、更新实施、公共利益、历史文化保护、运营管理和资金平衡等要求。

实施方案经审定后,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立项、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实行并联办理,简化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