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开展城市更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提升建筑安全性能,持续改善建筑功能,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二)落实城市风貌管控要求,优化城市设计,保护传承历史文化,彰显“山泉湖河城”特色风貌;

(三)优先补齐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短板,完善区域功能;

(四)落实韧性城市建设要求,完善公共安全设施,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防范重大风险能力;

(五)盘活各类低效闲置资源,推动存量资源提质增效,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六)落实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发挥绿色建筑集约发展效应;

(七)推进城市生态空间修复和环境治理,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八)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推进全龄友好型城市建设;

(九)推动数字技术创新与集成应用,提升智慧城市建设管理水平;

(十)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