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三章 城市更新实施第十三条有效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城市更新相关现状调查、意愿调查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二)执行经本人同意或者业主共同决定报有关部门依法审查通过的实施方案,做好配合工作;(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