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