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民营经济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