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对侵害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