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五条有效行政机关不得将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之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民营经济组织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服务的,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转嫁中介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