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服务保障第五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向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一次性全部告知受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等;能够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